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單位職稱評審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人事部《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人職發〔1990〕4號)、《關于重新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有關事項的通知》(人職發〔1991〕8號)、《關于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職發〔1992〕5號)、《關于印發<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4〕14號)同時廢止。
關于《職稱評審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職稱評審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是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一個基礎性配套規定,在起草過程中,以落實中央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為指引,以修訂原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辦法為基礎,將不同時期關于職稱評審的管理政策進行整合完善,集中圍繞評審這個最重要的環節,把職稱工作要求程序化、制度化。《管理規定》共9章46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完善評審委員會相關制度。明確評審委員會的職責及組建要求,界定評審委員會評審的專業和人員范圍,從嚴控制面向全國的評審委員會;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加強評審專家庫建設,建立專家審核、退出機制;健全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明確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規定評審委員會核準備案管理制度。
二、建立綠色通道。規定對于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適當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三、下放職稱評審權限。一是在適用范圍上,專業化人才評價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經授權開展的職稱評審均按本規定執行。二是在組織實施上,逐步將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符合條件的市地或社會組織,推動高校、醫院、科研院所、大型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業單位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評審。三是在監督管理上,對于開展自主評審的單位,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后備案管理。
2021-04-12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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