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2)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3)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的企業跨省變更的文件(企業有主管部門的);
(4)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5)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的企業章程;
(6)原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或變更通知書;
(7)原企業資質注銷申請和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8)新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9)《企業資質申請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資料)。
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后,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按規定申請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請資質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所有申請材料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辦理。
省級及以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的跨省變更,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14.企業營業執照發生變更后,資質證書多長時間內必須變更?若資質證書未及時變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其他日常資質證書變更事項,也需在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5.企業重組、合并、分立,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資質?
答: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的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凈資產和注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
(1)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2)企業新設合并,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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