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涉及特種設備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調查處理被發現的。
第二節 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二十九條 申請單位上報資料齊全并且符合規定的,發證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發證機關向申請單位頒發《制造許可證》、《安裝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或者發現有第二十八條所述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條 《制造許可證》上應當載明制造單位名稱、注冊地址、制造地址、獲準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設備類別和許可級別、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有效期等。
《制造許可證》上有多處制造地址的,應當注明每處制造地址獲準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
《制造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第三十一條 《安裝許可證》上應當載明安裝單位名稱、注冊地址、獲準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設備類別和許可級別、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有效期等。
《安裝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第三十二條 取得《制造許可證》和《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及其許可信息由發證機關統一向社會公告。
第三節 許可證增項、變更與換證
第三十三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需要增項時,增項申請受理、審查發證和公告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章第一節至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注3:制造許可增項是指增加設備類別、提高許可級別、增加制造地址、制造地址搬遷;安裝許可增項是指增加設備類別、提高許可級別。
第三十四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需要變更單位名稱、變更注冊地址名稱或者制造地址名稱(以下統稱更名)、將原有許可的注冊地址更改為新的注冊地址時,應當在其營業執照變更后向原《制造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變更許可證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變更申請表》(原件一份);
(二)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中應當反映出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更名前后的關系,或者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注冊地址更改的前后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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