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證機關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新的許可證有效期按照原許可證的有效期執行。
第三十五條 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在其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相應活動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換證。未按期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相應活動。
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其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換證申請、受理、審查發證和公告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章第一節至第二節的有關規定辦理。
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換證的,其換證后的許可證有效期從原許可證有效期到期之日起計算。
在許可證有效期期滿前提出換證申請、但未在許可證有效期期滿時完成換證的,在獲得許可證之前,產品不得出廠。其換證后的許可證有效期仍從原許可證有效期到期之日起計算。
許可證有效期期滿后提出換證申請的,按首次取證處理。
第三十六條 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在其許可證有效期滿時,因改制或者批準的制造場地搬遷無法按期換證,應當提前3個月向發證機關提出暫緩換證申請,并且按照有關要求填報《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變更申請表》。申請時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或上級機關)批準改制的文件或者批準搬遷的有關資料作為附件一并報送。經批準后可以暫緩換證,暫緩期不超過1年,發證機關更換有效期至暫緩期限的許可證書。暫緩期滿前通過換證的,該單位換發的許可證有效期應當從4年中扣除暫緩期的時間。新換發的許可證有效期仍然按照暫緩期前的許可證的有效期計算。
第三十七條 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許可證書。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補發許可證書申請,并且提供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補發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原證書作廢聲明。
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省級及以上報刊或者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刊登原證書遺失聲明,并且注明該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補發的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其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并且說明理由。
2021-04-12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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