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今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都必須有建造師證書,且一崗一證。
2、加強執業范圍:“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
【政策解讀】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以后各專業方向的建造師證書需求會同步增加,尤其是小眾市場的專業方向,其市場價值會不斷攀升。
3、取消執業印章:【政策解讀】在取消建筑企業資質對注冊建造師證書的要求后,企業維護資質不再需要建造師證書,但是想要參與招投標接到項目就必須滿足建造師證書要求。這樣一來,代表著掛項目的掛章就沒用了,所以為了“人證合一”政策的落實,“執業印章”取消勢在必行。
4、注冊條件變化:【政策解讀】建造師證書初始注冊不需要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但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注冊時需要提供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從這一點完全可以看出對“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變大了。
1、整治對象
(1)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
(2)各掛證相關單位;
(3)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2、主要手段
3、從嚴處罰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