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八、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九、繼續教育。新設“繼續教育”章節,統籌管理全國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
十、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征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建辦市函[2017]51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注冊建造師管理,我部對《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印送你們,請研究提出意見,于2017年8月25日前函告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聯系電話:010-58933327
傳 真:010-58934163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編:100835)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建造師的管理,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的,不得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