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注冊證書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為有效期截止日。一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首次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注冊。
申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注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
(四)逾期申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
第十二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5年。逾期未申請注冊的,證書自動失效。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
第十三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證書注銷手續,并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注冊到新聘用單位,證書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聘于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